生育保险始于 2005 年 7 月。 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随着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急待需要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 不包括乡镇企业 )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未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适用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人员。
缴费基数和比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缴费基数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但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60%),企业缴费比例为0.8%,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娩的医疗费用。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我中心为企业办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开户、建档、转移。生育保险月报的生成,以及女同志生育津贴晚育津贴的核算申领、生育计生和妇科检查等费用的报销。
具体业务如下:
(1)生育保险每月的增减变化;
(2)生育保险每年度基数的核定工作;
(3)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和核定;
(4)其他关于生育保险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