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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所制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由(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六部分组成。

  我中心为企业代办:失业保险的开户建档、失业保险转出、转入、补缴、失业月报的生成失业转街道待遇的核算以及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理。

  具体业务如下:

       (1)代办失业保险每月增减变化;
       (2)代办失业保险清算;
       (3)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参加失业人员花名册,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
       (4)代办失业保险基数的核定;
       (5)代办失业保险月报的填报;
       (6)代办失业保险人员转移手续;
       (7)代办其他与失业保险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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