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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所谓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在职和退休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适用范围: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工人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
  港、澳、台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缴费: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据政策规定按月缴纳。

  缴费基数:
  (1)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60% 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缴费基数,300% 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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