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适用范围: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工人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
港、澳、台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缴费: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据政策规定按月缴纳。
缴费基数:
(1)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60% 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缴费基数,300% 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