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自 1992 年 10 月起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体规定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中心代办养老保险的开户建档、转入、转出,补缴、养老月报的生成、企业职工转街道手续的办理,以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清算,外省市人员进京养老保险的转入、退休核算等业务。
具体业务如下:
(1)代签养老保险协议书;
(2)代办养老保险登记证;
(3)依据代办单位提供的参统人员花名册,办理参统人员的保险手续;
(4)代办养老保险费的核定;
(5)代办养老保险月报的填报;
(6)代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7)代办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8)代办其他与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